广效能办发〔2008〕30号
广安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六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
通 知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中省驻市各执法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促进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省政府2008年8月31日《关于保留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省政府《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省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函〔2008〕28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广委发〔2008〕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决定》(广委发〔2008〕14号)要求,现就开展第六次清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中省驻市各执法单位实施的市本级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二、清理内容
根据川委发〔2008〕11号、川府函〔2008〕281号、广委发〔2008〕5号和广委发〔2008〕14号文件精神,此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是以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广安府发〔2008〕22号)公布的现行277项行政审批为基准。二是对照省政府《关于保留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和川府函〔2008〕281号文件,对省上决定取消的项目市本级应予取消。三是川府函〔2008〕281号文件下放给市州审批且依法不能再下放到区市县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市本级应当新增设立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应予新增。四是对照川府函〔2008〕281号文件,省上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本级应相应转变管理方式。五是广委发〔2008〕14号文件已下放给各区市县的审批项目(市本级直管的除外)不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填报);对省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新颁布法律法规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可以下放由区市县实施的,应进一步下放;对已经下放到区市县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收回。
三、清理步骤
(一)部门清理。各部门和单位要逐项核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依据,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尽量减少和调整审批项目,并按规定填制表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10月23日前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楼214房间,联系人:蒲星,联系电话:2343369。省政府的公告和川府函〔2008〕281号文件可以到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的“贯彻行政许可法专栏”中查询,网址http://www.sczw.gov.cn)。
(二)联合审核。本次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并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
四、工作要求
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是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对拒报、迟报、漏报和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单位,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市本级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一)
2.市本级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二)
3.市本级拟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三)
4.市本级拟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四)
5.市本级拟下放由区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五)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市本级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一)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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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法定办结
时限(日) |
承诺办结
时限(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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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是指广安府发〔2008〕22号文件公布的277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应当保留的项目;
2.如果该项目属于行政许可,请在备注栏内注明“许可”,属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请注明“审批”。
附件2
市本级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二)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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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原 设 定 依 据 |
取 消 原 因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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