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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部分收回中桥组团C—15—01号地块(供地编号GC2015—4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广自然资规〔2023〕19号)收悉。根据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约定,有偿收回调整前的中桥组团C—15—01号宗地中的33795平方米(50.69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国有储备土地后按新的规划用途重新供应。
二、以本批复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由四川雍景承平置地有限公司与你局共同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充分考虑地块周边原配套情况,对拟收回土地按商服用地40年期限、住宅用地70年期限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价格与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之和作为部分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补偿价款先记账,后按市企合作的相关协议统筹算账。
三、你局接此批复后,及时通知用地单位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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