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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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精神,健全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评标方式、选定招标人代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履行、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备案、集中会审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材料、设备,不得以内部控制方式直接发包;采购人不具备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规模的,应依法进行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及定标方式、因素等作出规定。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投标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不予退还情形。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应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五)规范开展评标结果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否决投标理由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六)强化项目履约管理。加强对合同履约、工程变更等环节管控,提高合同风险防控意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进一步夯实工程项目招标人“终身负责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询机构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能力而不经招标直接将相关项目交由其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二、规范投标人诚实守信投标

(八)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同一项目(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结合相关事实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

(九)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建立大数据串通投标监测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三、提升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

(十)规范选派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人数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除外。

(十一)保障评标服务。建立“评标专家随机工位”制度,升级改造“不见面评标仓”,评标过程中所有音视频资料内容均通过数字见证系统自动存储,形成交易行为电子档案,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权力。改革“在线自助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前完成项目基本信息和评标专家信息填写,开标时上传回避名单自行完成随机抽取。合理确定评标专家到场时间,规范隔夜评标管理,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十二)规范评标错误复核。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除计算性错误、基准价使用方法错误外,在复核或责令改正错误过程中相应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复核申请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四、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十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十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完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推进对招标代理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围标串标、设置限制排他性条款等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五、提高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十五)坚持交易场所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以备案、程序审查等名义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干涉行政监督部门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十六)规范交易场所服务保障。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交易场所的,也可选择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中心或四川省公共资源平台目录内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告知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相应交易场所。

六、改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十七)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规则制度。全市原则上应当使用省级相关部门在国家范本基础上编制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全省范本尚未出台、拟先行制定的,应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八)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在招标前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布不得撤销或屏蔽。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除供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识别的特定格式外,应同步公开发布便携式文档(PDF)格式。

(十九)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发挥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作用,强化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依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灵活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实现全程、实时、在线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并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广安)。强化对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鼓励将信用等级、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和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二十)加大招标投标执法力度。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围绕重点环节、紧盯重点岗位、严控重点人群,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持续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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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阙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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