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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财政厅、成都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经合发〔2021〕73号)正式出台,利好科技创新型外资企业。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均可自评申报,一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是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该文件还就申报及审核流程、审核方式、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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