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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个别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请示》(广市金管〔2021〕37号)收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市金管委〔2015〕1号)第三章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规定时展内,可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此复。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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