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2022-09-27 08:46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局属各科室、市医保服务中心:

切实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局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参保人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926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1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2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6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1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2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6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1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2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6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1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2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6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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