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请问广安市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的具体规定 | 编 号: | 5100002024090900674 |
问题属地: | 四川省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写信日期: | 2024-09-09 |
来信内容: | 请问广安市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出台了相关目录,如出台了目录请告知以便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相关权利,谢谢。 |
网民:
您好!现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目前,我省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我市暂无停工留薪期目录相关规定,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我们会及时公布。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