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政策解答(一)

发布日期:2021-08-04 08:54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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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次“回头看”重点聚焦哪三类问题?

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规定,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

二、如何判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三、哪些问题属于市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研究的范围?

《四川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下岗职工再就业等设施农业项目,主要是看护房占地超标准或手续不完善问题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提出具体整治整改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妥善处置。

四、对排查、核查的结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何区分类型、依法依规分类整改?

《关于四川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了三类问题的整治整改标准。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问题。按照以下标准整改:

1.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2.对农业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包括建设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非农设施。

整改标准:要依法依规完成整改,恢复农业功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面积,或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耕复垦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按照下列标准整改:

1.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单层、15平方米以内”规定标准的,必须按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3.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该按照关于附属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规定,限期整改规范。

4.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储、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市农业农村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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