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胜市民李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25751.2元。
事情还得从2023年12月8日说起。当天凌晨,武胜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与渔政等相关部门开展禁渔期联合巡逻,发现龙女镇太和村与石盘镇凉亭村嘉陵江交界水域有人正在江面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民警与渔政执法人员赶紧前往现场,将正准备离开的李某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3尾,三重刺网2副。
经查,2023年7月27日至12月8日期间,李某曾多次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并将捕获的野生鱼类售卖给武胜县域内的市场和餐馆,非法获利6330元。后经武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捕捞的水域为嘉陵江干流,属于禁捕的天然水域,其使用的渔具三重刺网为禁用渔具,且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物资源直接损害6437.8元,间接损害19313.4元,造成损害总价值25751.2元。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广大群众若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共同守护美好生态环境。(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