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63号
申请人:广安XX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龙滩乡土寨村。
代理人:陈栖旭,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住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44号。
法定代表人:陶开琴,区长。
第三人:广安市前锋区应急管理局,住广安市前锋区永前大道887号前锋国际11楼。
法定代表人:陈登林,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本府当面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