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安府复终〔2024〕8号
申请人:岳池县XX加油站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3日作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广市监列严〔2024〕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