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6号
申请人: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芙蓉镇)
法定代表人:黄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广安市财政局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思源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收悉,于2024年1月9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市财采投诉处字〔2023〕1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查确认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165项目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废除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165项目的中标结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就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165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谈判文件第三章第3.3条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第2项空气呼吸器中参数及性能指标要求有明显指向性,并且部分指标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有为某些厂家量身定制的嫌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质疑,并于2023年8月29日就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于8月30日收到快递的质疑答复文件。期间被质疑人以及代理机构在29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前未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投诉人已经答复。答复内容只针对部分指标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进行答复,回避了参数指向性以及为某些厂家量身定制的嫌疑,未作正面答复。申请人不服质疑答复,于2023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请求:1.核实中标四川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谈判文件中空气呼吸器以及其他各项产品参数、技术证明材料与谈判文件第三章第3.3条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各项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参数要求的参数阈值是否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以此判断是否为中标公司量身定制本项目。2.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3.根据财库(2019)94号令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由财政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后,取消招标结果,重新拟定招标谈判文件,公平公正展开采招活动,同时保留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回应调查取证诉求,回复避重就轻、不顾事实,处理结果缺少调查取证,没有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申请人认为广市财采投诉处字〔2023〕1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初审后,于2023年9月13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2023年9月21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法受理。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采购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代理机构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二、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对采购文件参数设置疑似具有倾向性的投诉,被申请人对采购文件的编制方的答复及市场反馈信息(项目评审过程资料、响应文件)予以核实,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本项目共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的空气呼吸器品牌均不相同,且均能够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空气呼吸器的参数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
经查:2023年8月14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竞争性谈判公告》,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165)项目的采购人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该公告载明“……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7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2023年8月17日15:02:53,申请人获取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的采购文件。申请人向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邮寄《质疑函》,质疑“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三章第3.3条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第2项空气呼吸器中的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要求有明显指向性,并且部分指标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有为某些厂家量身定制的嫌疑”。2023年8月29日,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函》,回复申请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1.投诉事项范围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并非基于本项目质疑答复的内容,请明确投诉事项。2.投诉书落款授权人姓名为打印字体,而非签字或者签章,请核实完善。3.提供XX安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据来源的合法性。4.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被投诉人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与四川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为“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三章第3.3条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第2项空气呼吸器中的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要求有明显指向性,并且部分指标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有为某些厂家量身定制的嫌疑,以达到业主和供应商串标操控招标结果的目的”,事实依据为“公告文件中的空气呼吸器技术参数截图”及“XX安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检测报告及获取截图”,投诉请求为“1.核实四川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谈判文件中空气呼吸器以及其他各项产品参数、技术证明材料与谈判文件第三章第3.3条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各项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参数要求的参数阈值是否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以此判断是否为中标公司量身定制本项目;2.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3.财政监管部门进行取证调查后,取消招标结果,重新拟定招标谈判文件,公平公正展开采招活动”。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暂停采购活动。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广安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7日、10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相关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市财采投诉处字〔2023〕13号),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
另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三名专家对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的技术参数等要求进行需求论证,于2023年8月4日出具《需求论证报告》。
在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四川XXXX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参与提交响应文件,提供三种不同空气呼吸器的检测报告对符合参数指标要求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货物类)、需求论证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关于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相关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相关邮寄凭证、送达回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的规定,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的采购人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被申请人作为广安市级财政部门,具有处理该项目相关投诉的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针对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广安储备库应急物资采购(2023年度)项目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投诉处理的主体资格。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获取采购文件,但未提交响应文件,申请人属于潜在供应商,可以对文件相关内容提出质疑。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就“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空气呼吸器的参数及性能指标要求”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答复,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服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对质疑有关投诉应当予以审查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空气呼吸器的技术参数指标要求设置可以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且通过专家需求论证。同时,项目响应文件显示有三种品牌产品符合技术参数条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指标并不指向特定、唯一的产品,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也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行政行为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邮寄《投诉书》,被申请人收到时间已无法通过网络公开查询。但是,《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书副本及代表签字要求,被申请人于9月13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通知被投诉人答复、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但被申请人未对被投诉人项通知补正并指导释明,补正不规范,本机关予以指出。再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被申请人经书面审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安市财政局以广市财采投诉处字〔2023〕1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前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