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不〔2024〕26号
申请人:吴XX,女,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四川省邻水县XX镇XX社区X组
被申请人:邻水县公安局
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局长
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作出邻公(鼎)行罚决字〔202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本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申请人将邻水县公安局列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邻水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邻水县人民政府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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