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府复议〔2024〕30号康某某不服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4-05-15 08:33 来源:广安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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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30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XXX日生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

被申请人: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1

法定代表人:胡连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1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0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313收到,经审查,于2024319依法受理。本机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01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业主20231220日,申请人通EMS(快递单号1095535313036)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上述项目的(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二)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七)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20231222日,被申请人签收快递2024113日,申请人收到案涉答复,被申请人在答复称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制作、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信息,应为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文件,应由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202312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110日作出并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2024113日签收。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16年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起,本市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预售资金监管、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项目的监管事项全部下放到区市县、园区。且县(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次改革前均是辖区属地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核发相关许可证,并保存相关许可审批资料和日常监管过程资料。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被申请人及时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核实,确认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上述事实和相关规定表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岳池县其他有关机关可能是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

经审理查明:202312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公开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二、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9.公安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2.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一份纸质);3.施工组织设计4.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6.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9.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10.工程总承包合同11.监理单位合同12.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七、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被申请人20231222日收到该申请。

20241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01号),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池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可能掌握相关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26-5222971,地址: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271号)申请第一、二、四、五、六、七项信息,向岳池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826-5227346,地址:广安市岳池县城乡规划展览馆岳池县广岳大道与站前大道交汇处)申请第三项信息20241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01号),申请人113日收到。

另查明20231219日,申请人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公开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2.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被申请人20231222日收到该申请2024410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住建信公20241号),内容为:1.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情况2.告知申请人向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置文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公开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信息4.告知申请人向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人民防空相关政府信息5.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尚未申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信息不存在20244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申请人415日收到。

再查明20161月起,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权限下放区市县、园区。20231月,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划转至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岳池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牌子。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6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住建信公20241号)等证明。

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人防工程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政府信息,但所涉事项属岳池县有关部门职责,被申请人不负有制作、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同时,根据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住建信公20241号),也可以证实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属于该局的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并建议申请人可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取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信息、向岳池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获取案涉项目人防工程审批相关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202312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4111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2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01号)。

如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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