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63号
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XX加油站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路XX号X幢
投资人:黄XX
被申请人: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广市监列严〔2024〕2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广市监列严〔2024〕2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罚〔2024〕6号)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尚不清楚,不应当将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被申请人未查明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被修改的具体时间、使用作弊次数、由谁实施修改主板程序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罚〔2024〕6号)系依法履职、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国家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关于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要求,应当将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申请人称对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是否修改不知情,应由广安区XX油料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决定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延长行政处罚办理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开展集体讨论,延长办理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
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办案机构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4年1月18日至25日,被申请人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同意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市监罚告〔2024〕3号)、《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广市监列告〔2024〕第1号),告知申请人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16块、通讯控制器1台;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73936.67元”的行政处罚,拟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2份告知书。
2024年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广市监听通〔2024〕01号),决定于2024年3月5日对申请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一案进行听证。2024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将该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开展听证。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形成《听证报告》,未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案件开展集体讨论。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罚〔2024〕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和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申请人处罚如下:1.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16块、通讯控制器1台;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73936.67元。同日,被申请人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关于将广安市广安区XX加油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请示》(广市监〔2024〕41号),2024年6月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将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广市监列严〔2024〕2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7月1日,被申请人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广市监列严〔2024〕2号)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罚〔2024〕6号)申请行政复议,广安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安府复决〔2024〕57号),维持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将符合情形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第八条规定:“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使用计量准确度被破坏的加油机进行成品油贸易结算,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对申请人给予顶格罚款,申请人的情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被申请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广市监列严〔2024〕2号)之前,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了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广市监列严〔2024〕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