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府复议〔2024〕41号蒋某、蒋某某不服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

发布日期:2024-12-10 20:16 来源:广安市司法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广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41

 

申请人:蒋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广安市前锋区XXXXX号

申请人: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广安市广安区X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蒋X全,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系蒋XX之父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街X号X幢X单元X室

被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寿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422日收悉,于202442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复议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2024年6月12日中止审理,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12日恢复审理。本机关组织当事人听证,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注销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申请人称:依据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破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四川省广安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共同出资从破产分得财产所有权的债权人处购买了四川省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盐厂)包含厂房在内的破产财产。申请人自广安盐厂破产终结前一直租用使用案涉地块,且购买后一直投入使用至今;被申请人在企业破产时未将该土地注销收回,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在无规划、无项目、无公示公告且未依法给予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等的相关赔偿补偿下将案涉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无故注销收回,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与案涉土地注销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注销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一、申请人没有取得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且生效的前锋区人民法院(2023)1603行初280号行政判决书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6行终3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与XX号土地使用权无利害关系,应予驳回其复议申请。二、XX号土地使用权原使用权人广安盐厂管理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广安盐厂被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及土地初登记资料、《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收回四川省广安XX厂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区自然资规函〔2023〕69号),上述证据证实XX号土地使用权因广安盐厂破产而被政府无偿收回,广安盐厂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消灭,被申请人的注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三、2023年6月2日,广安盐厂管理人申请注销XX号土地使用权,提供了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广安盐厂的营业执照、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破字第3-3号民事决定书、办理人员夏X的身份证及律师证复印件,广安盐厂被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破字第3-19号〕及土地初始登记资料、《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收回四川省广安XX厂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区自然资规函〔2023〕69号),经被申请人审核,予以受理。经被申请人进行查验,XX号土地使用权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注销登记的状况一致,相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注销登记,程序合法。四、广安盐厂管理人提供的材料证实XX号土地使用权因广安盐厂破产而被政府无偿收回而权利消灭。根据规定,广安盐厂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XX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广安盐厂管理人的申请,注销XX号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安民破字第3-19号民事裁定,宣告广安盐厂破产,并指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21年12月21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安民破字第3-25号民事裁定,对《四川省广安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2021年12月29日,广安盐厂破产程序终结,伍XX等118位债权人取得了广安盐厂的财产(包括房屋、设施设备、添附物等财产)的所有权。该分配方案第二条第2款载明:“破产管理人提请债权人特别注意事项:债务人使用的两宗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依法不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与伍XX等118位债权人签订《财产买卖合同》,约定伍XX等118位债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广安XX公司包括房屋所有权等财产转让给申请人,转让财产名称、数量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破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认可的《四川省广安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伍XX等118位债权人取得的财产为准;伍XX等118位债权人转让的财产中不包括广安盐厂使用的两宗国有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国用(X)字第X号和广大国用(97)字第0798。2022年4月11日,广安盐厂破产管理人向广安区人民政府递交《关于四川省广安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情况的工作报告》,请求广安区人民政府收回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自行处理。2022年10月12日,广安盐厂被注销登记。

另查明:2023年5月9日,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收回四川省广安XX厂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告知广安盐厂破产管理人在收到该通知10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案涉土地权属登记,完成注销后将相关凭证交由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6月2日,广安盐厂作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载明:“XX国用(X)字第XX号遗失...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同日,原破产管理人递交《注销申请》,申请注销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6月26日,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被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注销,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显示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权利已注销,登记原因记载为土地注销(政府征收)。2023年7月7日,广安市广安区大安镇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称,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已被广安区政府注销收回,限期其搬离,同时限期协商相关补偿事宜。

再查明,申请人诉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6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行终395号行政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2015)广安民破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2015)广安民破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2023)川16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2024)川16行终32号《行政判决书》《财产买卖合同》《关于收回四川省广安XX厂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注销登记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从伍XX等118位债权人受让XX国用(X)字第X号和广大国用(97)字第0798号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构建筑物,该构建筑物基于广安区人民法院认可《四川省广安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处置的破产财产,申请人系该构建筑物的实际权利人。此外,该构建筑物依上述两宗土地而修建,被申请人注销其构建筑物占用的两宗土地使用权证的事由系广安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的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注销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不动产注销登记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定情形,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和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2.1.2-3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的规定,被申请人注销案涉两宗土地使用权证适用的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程序。启动此注销程序,被申请人应当对主体资格和注销事由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一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广安盐厂破产管理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同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广安盐厂予以注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的规定。广安盐厂破产管理人应于2022年10月13日停止执行职务。而在2023年6月2日,广安盐厂破产管理人依据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收回四川省广安XX厂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向被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该行为明显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安盐厂破产管理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时,广安盐厂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其破产管理人亦终止执行职务,当事人已不具备提出注销申请的主体资格。二是注销的法定情形是否具备。被申请人注销案涉两宗土地的事由系广安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被申请人认定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为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收回四川省广安XX厂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系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广安盐厂破产管理人的催告行为,并不产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效力。同时,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主体,其催告行为亦不能替代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回决定,不具有收回土地使用权效力。此外,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6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中,人民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因此,被申请人依申请注销行为无事实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注销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XX国用(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