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驳〔2024〕68号
申请人:邓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X组
申请人:胡XX,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X组
申请人:赖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滩乡土寨村11组
申请人:赖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住所: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44号
法定代表人:尹钢银,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发布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于2024年7月25日受理。本机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进行了核实。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前锋区观阁镇埝口村6组有合法耕地和房屋,被划入西渝高速铁路项目征收范围。为了解本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制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履行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该方案中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前锋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且被申请人在该方案中承诺“此次征收土地经批准并按上述标准实施补偿后,若上级批准出台新的补偿标准,将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若现行补偿标准高于新标准,即按此补偿,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领取的补偿款不退回。若现行补偿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测算后不足部分在3个月内支付到位”。因此,被申请人制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前锋区观阁镇埝口村1组、6组、7组、9组等村组共计95.0531公顷集体土地,该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事项。经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发布《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并明确“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部门: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826-2883957”,该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相关村组进行公示。2024年4月4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33号),同意前锋区等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2.95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8.6104公顷;2024年5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3号),对自然资函〔2024〕333号文件进行转批。
以上事实有《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调查到土地所有权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33号)、《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3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根据前述规定,制定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报批前的过程性行为,对于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主张权利的方式及途径是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无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复议的规定。另外,虽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针对特定征收批次且不能反复适用,但其系针对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而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是征收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或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单独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直接申请复议,不属于受案范围。因此,本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发布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邓XX、胡XX、赖XX、赖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