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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公文种类 意见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4-25
  • 发布日期 2019-04-25
  • 文号 广安府发〔2019〕12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25 08:0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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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七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广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救助。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4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广安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救助对象年龄和救助范围。

  各级残联组织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市级、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二)救助标准。医疗手术类,包括儿童眼角膜移植手术、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儿童唇腭裂手术、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脑瘫矫治手术等,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康复训练类,包括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以及残疾儿童术后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辅助器具类,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市级、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本地救助制度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容、标准不低于现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政策的相应范围、内容和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拓展救助内容和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对于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作出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县级残联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检查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市级残联和6个区市县残联均至少建1所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定点康复机构范围为:残联、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社会化服务,提供康复服务的中标机构;经县级以上残联同意的异地康复机构。县级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资金管理

  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残联、财政、教育体育、民政、医保、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加快人才培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四)强化宣传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严格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部门责任分工表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广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部门责任分工表
序号 工作职责 责任部门 备注
1        1.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2.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3.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训培养计划和康复机构设置规划。

  4.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5.负责指导县级残联组织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市残联  
2        1.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资金和本级资金。

  2.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  
3        1.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

  2.指导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市教育和体育局  
4        1.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

  2.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予以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  
5        1.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3.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予以医疗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  
6        1.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

  2.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  
7        1.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

  2.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帮扶。
市扶贫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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