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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2-04-07
  • 发布日期 2022-04-07
  • 文号 广市卫发〔2022〕16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7 17:55 来源: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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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园区相关部门,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47


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学科、专业人才梯队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不断开拓创新、多作贡献,明确、掌握一批各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充分发挥各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促进我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健康广安”提供有力的卫生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卫生科学技术队伍的领军人才,代表着我市卫生技术队伍的水平和声誉。其评定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三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的范围为: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评定数量为:一般每个学科、专业评定1-2每次评定总名额不超过20。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数量。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四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广安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卫生事业的精神,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熟悉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能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和赶超国内外、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创新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学术技术成就突出。

第六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放宽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二)五年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2项或县政府单项研究课题3项以上,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或结题通知等材料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2、获国家发明专利1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3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SCI至少1篇。

(三)担任过省、市医学会专委会委员或为市级及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成员。

)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近五年无医疗事故或其他差错责任,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

第七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按照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议、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单位推荐。各县)、园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评选通知,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填写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表》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人员一览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人事与科教科

(二)资格审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科室(学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初步人选。

(三)评议。成立由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卫生专家成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人选。

(四)公示审定。经评审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的人选,报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审定,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五)签订协议。被评定为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风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准确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切实发挥在学术技术方面的带头人作用。

(二)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不断拓展学科、专业优势。所在学科、专业始终处于市内外前列水平。

(三)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级课题及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咨询、评议任务。

(五)积极培养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及年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3-5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创建一流团队,不断取得新成果,做出新业绩。

第九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颁发《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

(二)在管理期内申报广安市科研课题时,可优先立项。

(三)优先推荐申报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在管理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章 

第十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年(自被批准的次月算起)。管理期满后,取得新的成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定期考核。各地、各单位应对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情况。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党委研究同意后,取消其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市级卫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党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局201041印发《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10108同时废止。


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系统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我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三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的范围为: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数量为:一般每个学科、专业评定2-3,每次评定总名额不超过30名。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数量。

第四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与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同步进行。

第五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广安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卫生事业的精神,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及现状及发展方向,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

(四)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开发才能,对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发展潜力较大。

第六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二)五年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或结题通知等材料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2、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

3、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危害,在市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担任过省、市医学会专委会委员或为市级及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成员。

)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近五年无医疗事故或其他差错责任,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

第七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按照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议、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单位推荐。各县卫生健康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评选通知,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填写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表》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人员一览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人事与科教科

(二)资格审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科室(学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初步人选。

(三)评议。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局、卫生专家成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人选。

(四)公示审定。经评审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的人选,报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审定,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五)签订协议。被评定为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学风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努力钻研卫生科学技术,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二)积极探索创新,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三)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级课题及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四)团结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一道为促进我市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卫生健康委颁发《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二)在管理期内,优先参加由广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在申报科研课题时,可优先立项。

(三)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章 

第十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算)。管理期满后,取得新的成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作用,加强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培养,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定期考核。各地、各单位应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情况。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党委研究同意后,取消其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市级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市级卫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党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局201041印发《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安市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1010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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