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广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广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优化投资兴业、干事创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安市辖区内应急管理部门行政监管执法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对象。
第三条 适用主体:广安市各级应急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机构)。
第四条 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办理原则。
第五条 首违免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轻微不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六条 办理程序:
1.承办执法业务科(股)室开展执法检查后,提出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处理意见。
2.法制审核科(股)室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治审核意见书。
3.行政执法案件审议会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是否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决定;通过案审会决定不适用首违免罚轻微不罚的,应当按照一般案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承办执法业务科(股)室应当将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5.承办执法业务科(股)室负责首违免罚轻微不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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