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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5
  • 发布日期 2024-10-22
  • 文号 广市应急〔2024〕70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10:40 来源: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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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

现将《广安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并于每年1130日前将分级分类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张东,联系电话18580189038,电子邮箱:gayjwhk@163.com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15

 

广安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川安监函2018300号)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精细化工、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企业按照风险大小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按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红色(D级)、橙色(C级)、黄色(B级)、蓝色(A级)

第五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指导、属地监管、按标评估(企业自评与监管部门复核相结合)、动态管理、定期重新评估的原则。

第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依据企业固有危险性、周边环境及设备设施条件、安全管理水平等,将企业安全风险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D级)、橙色(C级)、黄色(B级)、蓝色(A级)四个等级,安全风险分级实行评估诊断制。

1.红色(D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建有安全生产许可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执行力不强,缺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三违问题屡查屡犯,设备设施可靠性低等。红色(D级)企业分级评估分为60分以下。

2.橙色(C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未有效运行或效果有限,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和进行落实整改。橙色(C级)企业分级评估分在60(含75

3.黄色(B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黄色(B级)企业分级评估分在75(含90

4.蓝色(A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自诊并及时治理的能力。蓝色(A级)企业分级评估分90分(含)以上。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风险分级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判定为红色(D级):

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2.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4.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7121号)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5.三年内发生2起以上无人员伤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三年内发生1起以上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组织与分级程序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负责修订《广安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和《广安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表》(1),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按照《广安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表》附件1自行开展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书面向属地应急管理机构报告自评内容与结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根据企业上报自评内容与结果,应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完成复核工作,并评估诊断其安全风险等级,如与企业自评诊断分级结果不符时,应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后应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估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一次本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附件2),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地上报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1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自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许可3个月内,纳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停工复产企业应在复产3个月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分级监督管理。

1.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2.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3.依法被通告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的;

4.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5.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生产经营活动3个月,并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存储设施采取清洗、置换、吹扫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

第十六条  企业新建成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对已建成装置设施产生影响,企业的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3个月内,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五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要求,对辖区各风险等级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安全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突出强化对红色(D级)及橙色(C级)等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安全许可等多种手段,推动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要督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把风险挺在隐患的前面,把隐患挺在事故的前面,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季节特点、辖区行业特点、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结合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不同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鼓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或聘请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机构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数量频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D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40%C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30%B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20%A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10%同一年度上级组织开展过计划执法检查并处罚过的企业,原则上下级不在组织开展计划执法检查。

第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市化工(危险化学品)领域工作总体情况和需要,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等级降低是指由红色(D级)向蓝色(A级)降低(即安全风险等级由高降低),提高是指由蓝色(A级)向红色(D级)升高(即安全风险等级由低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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