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3
  • 发布日期 2024-09-23
  • 文号 广市交〔2024〕99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港口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有关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3 18:00 来源: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住建交通局、资规分局、环保与振兴局、执法与应急局:

为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管理,促进水路运输有序发展,有效解决全市范围内客运船舶靠泊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现将港口码头外(含港区外,下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

(一)选址地点

港口码头外设置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应当在河道顺直、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及相关设施;

2.避开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与生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与现有和规划的闸坝、桥梁等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符合其他满足管理要求的条件。

(二)选址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请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土地情况、周边情况,拟建设接岸设施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使用管理模式等必要信息。

县(市、区)、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批复同意拟选址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申请人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

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

(一)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河道、土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渔评等手续。

(二)建设标准

港口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1.港口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要建设与经营或使用规模、范围相适应的配套安全设施和船舶系靠泊设施、环保设施、岸电设施、监控设施等,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助航标志、指示牌及水上安全救援设施。

2.夜间使用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照明设施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环保及水、电、通信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验收规定

港口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县(市、区)、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资料15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对外公布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现有停靠点的规范

本通知发布之前的已建成的可供客运船舶靠泊的停靠站点,确需运营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运营的安全性、配套设施的适用性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完成后,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材料、评估结论等提交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要求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对外公布,纳入全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录。

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客运船舶(含兼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参照前述相关要求办理规范手续。

三、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维护使用

(一)信息公示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辖区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名录,公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客运船舶停靠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船型、功能用途、使用人或经营人等信息。停靠点的使用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公布。

(二)停靠点维护

对在港口码头外建设的客运船舶停靠点,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前沿水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及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三)使用管理

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查验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管理单位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进入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站点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公共秩序。

四、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安全环保管理

(一)管理主体责任

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停靠站点的实际,组织开展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疫情处置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二)日常监管责任

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日常及现场安全监管责任。

对于设计或单日实际上下人次达300人以上的停靠站点,应当制定船舶靠泊签单管理制度,确定专门人员对船舶靠泊实行签单管理。参照《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六不发航”规定。

建立售票、验票管理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专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污染处理措施。

(三)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务海事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指导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督促建设或管理单位完善落实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人流量较大的停靠点进行重点巡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暂停运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禁止事项

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接岸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上下旅客服务;

2.禁止超出停靠站点功能靠泊船舶;

3.禁止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4.禁止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5.禁止其他危及停靠站点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通知仅适用经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公布的广安市范围内通航水域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管理工作,其它水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本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航务海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若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水务局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23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