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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6-02-25
  • 发布日期 2026-02-26
  • 文号 广科技发〔2026〕7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6 15:07 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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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科技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广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6225


广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安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5号),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核心服务川渝协同创新战略实施,聚焦广安市主导产业及特色产业,助力区域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各科学领域领军力量。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内部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管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2.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政策,规划布局方向。

3.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

4.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5.培育指导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国省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 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各项政策制度,督导依托单位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2.建立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3.备案市重点实验室主任。

4.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5.指导抓好市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2.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加强服务和条件保障。

3.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市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组成、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5.具体指导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履行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1.围绕战略定位与方向目标,开展有组织的高水平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2.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打造结构合理、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科研团队。

3.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4.开展高水平科技交流合作,积极主办或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

5.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市科技局适时印发申报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原则上应为已运行1年以上的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须为在广安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2.依托单位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领跑全市,在全省具有竞争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两年每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不低于3%)。主营业务与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且在该方向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9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不低于三分之一,具备承担市级(含)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且近三年承担市级或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4.研究团队近三年拥有相应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科技论文等自主创新成果不少于3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原则上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800万元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安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广安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开展实地考察,对拟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经集体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军科学家担任,主要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县科技部门备案。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一般79名市内外具备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不超过3人,鼓励更多地聘任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由市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财务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支持实验室建设的财政经费建立专账、规范支出。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联合,积极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可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鼓励探索非共识性研究,鼓励开展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应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7天,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研究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上报市科技局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市科技局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已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应每年12月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连续两年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对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与应用贡献、对外开放与科普活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且其第一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新建市重点实验室。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的市重点实验室,按照评估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激励机制。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广安市重点实验室获批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之日起,不再保留广安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安市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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