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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1-07-26
  • 发布日期 2021-07-26
  • 文号 广安发改〔2021〕230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市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6 09:06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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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广安市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广安市水务局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6日

广安市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一)贯彻落实必须招标规定。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凡是法定要求招标的项目一律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招标。各单位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等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二)严格执行交易信息发布规定。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公示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安市)按规定格式及时主动公开,并实时推送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汇总发布。非依法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和公示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安市)发布。

(三)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各单位应认真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和区域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地违规设立的专家库、劳务库、材料库等一律取消,没有财政评审、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动工建设,所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所有对外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设置方面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规范招投标运行制度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使用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对标准文件内容违规进行删减、添加操作。

(五)规范使用评标办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桥梁、隧道、新建水库等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六)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方式。推行招标文件在线告知性备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后,交易系统自动将招标文件推送至监督部门“平台窗口”,即为备案。电子交易系统将通过手机短信、系统内部信息等方式通知监督单位相关人员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内容进行监督,监督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无意见、强制性修改、建议性修改等监督处理意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和系统内部短信将监督意见告知招标人。对提出强制性修改意见而未作整改的项目,监督部门应及时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在线发出整改通知,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七)加强标后监管。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标后监管责任,对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打牌子、挂靠行为。

三、优化重大建设项目服务

(八)优化审批服务。各审批单位对党委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要采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形式,转变审批管理方式,精简审批时序,有效解决项目前期工作时间长、手续多等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高效、合法推进。对急需先行开展招标投活动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审批或核准招标事项。

(九)优化交易服务。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工作专班,主动提供政策咨询、程序引导、业务指导等服务,帮助业主解决困难和问题,并联审查招标条件,联合开展招投标监督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进场招标登记即到即办,项目进场交易手续当天查验完毕,缺失资料实行“容缺后补承诺制”,必须在开标前补齐并告知交易中心。要优先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开评标场地和时间,通过“调剂场地、错时开评标”等特殊措施,压缩招投标周期,打造重大建设项目招标的“绿色通道”。

四、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制度

(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以国家标准招标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编制完善相关行业和领域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十一)加快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不见面开标、串通投标、招投标大数据分析、招投标质疑处理等电子交易和服务系统。加快建设电子监管和网上投诉处理系统建设,推行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管的电子化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交易平台的信息更新、日常维护、安全防控等工作,每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检测、认证,确保电子化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十二)推进电子招投标改革。大力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双信封法等改革措施,逐步削弱、淡化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影响作用。简化入场交易登记,提供网上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服务,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办理入场登记手续。取消网上投标报名环节,投标单位可凭CA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递交等事宜。推行网上备案,监督部门通过交易系统办理监督备案和提出监督处理意见。实行网上办理招标文件质疑,投标单位通过电子系统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系统应通过手机短信、系统内部信息等方式告知招标人和监督人员,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监督部门应重点监督质疑办理情况。

五、建立完善公平有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十三)明确投诉处理原则。凡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结果以及其他涉及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质疑、信访、投诉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进行处理。对于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投诉事项不具体等情况,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对情节恶劣的虚假投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质疑、信访或投诉事项经依法查证不成立的,由提出质疑人、信访人或投诉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法律后果。

(十四)进一步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发展改革等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十五)畅通投诉渠道。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网上办理,投标人及招标投标活动利益相关人可通过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广安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投诉;各责任单位公布的投诉电话应保持畅通有效,相关邮箱邮件及时查收处理。

(十六)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投诉受理部门要尽快办理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实需进一步调查,适用法律法规比较复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其他复杂情况,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十七)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十八)严厉打击恶意投诉和信访。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进入广安市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影响项目推进且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对于非法获取证明材料、伪造公章和身份证明等投诉资料、以投诉为名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将联合公安机关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十九)建立招投标“红黑名单”制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等颁发的企业荣誉且在我市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列入我市招投标领域“红名单”。对出借资质、挂靠投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分包的企业及其代理人,依法依规列入全市“黑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红黑名单”及其有效期以生效的红名单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明确的名单及其有效期为准。实行“红黑名单”公布制度,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投标监督平台等建立“招投标红黑名单公示专栏”,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红黑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推进“红黑名单”成果应用。对纳入我市“红名单”的单位,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纳入全市“黑名单”的单位,禁止其一定年限内在广安从事招投标活动。

七、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登记制度。积极推行痕迹化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和插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均要登记在案,并按程序将登记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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