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社区主导。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充分协调居民诉求,在电梯增设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三)坚持业主自主。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四)坚持便民利民。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积极推行“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和告知承诺制。
(五)坚持保障安全。落实电梯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梯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支持,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确保2022年增设电梯150部,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达到800部以上,基本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
三、实施条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四、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电梯增设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电梯制造企业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负责出具或者确认自检报告,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企业负责安装电梯质量安全,出具施工过程记录、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责任和应急救援职责。
因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鉴定、检测、勘察、监理等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公告、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盖章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电梯增设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电梯增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设计要求
(一)电梯增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确需设置的,电梯不得突出建筑主体立面,且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原规划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三)同一小区内电梯增设需保持风貌相协调,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当遵循就近入户,应严格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
六、资金筹集
电梯增设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业主资金使用情况,支持相关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
(三)鼓励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新模式。
七、实施程序
(一)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编制方案。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包括电梯增设协议、设计方案图、电梯选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所在社区居委会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单元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增设协议等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社区居委会出具《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
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部门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持社区居委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等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出具消防意见,同时向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发出设计施工告知书,告知其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承担的相关责任。
(五)开工承诺。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在项目开工前,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具备资格的图审机构审查的施工图、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及安装单位、确定的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开工承诺手续。《开工承诺书》应包括项目计划开竣工时间、施工过程中承担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的,对其《开工承诺书》予以受理,同时将《开工承诺书》书面告知当地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和本部门监管机构。
(六)施工管理。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电梯增设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过程中可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承诺督促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增设安装施工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同时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职责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政府城建档案机构。
电梯增设安装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八、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电梯增设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后,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电梯增设为由擅自提高该单元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除外)。
九、政府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财政能力给予相应专项资金补贴。广安中心城区(含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应当统一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按照属地管理、财权与事权对等原则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审定。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设立工作专班或建立协调调度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统筹和资金支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积极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意见统一难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编制实施指南、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要件重复报送、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等方式,让群众少跑路,使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审批便捷、服务更优。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组织做好业主意见的统筹协调和属地安全管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监督检验行为以及电梯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设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确保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监管到位。
本《意见》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本《意见》实施后,《关于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市建局〔2020〕134号)自行废止。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民政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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