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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9-11-05
  • 发布日期 2019-11-05
  • 文号 广市卫发〔2019〕98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5 10:46 来源: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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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枣山园区社会事业局、协兴园区人社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15

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库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空白证件,并将领取人资料在辖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县级领取人领取时需要提供加盖县卫生健康局和单位鲜章的《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加盖县卫生健康局鲜章的《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下领取人领取时需要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代领、替领。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领证人、发证人须逐一核对证件数量,开箱点包,开包点张数,并将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等登记入册,并签字备查。

二、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专柜保管。在证件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网络签发,计算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严禁在纸质上涂改。各签发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无效。

(一)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此登记表需落实双签字责任,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

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归档。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证明。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户口登记机关能够证明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此证明,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对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1年后申请办理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必须提供助产机构的相关分娩记录,再带上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其中途中急产情形除外),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助产机构外出生签发承诺书》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亲,不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签发机构依据亲子关系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填写,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其他信息划“/”。做好签发登记

(三)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四、换发制度

(一)换发是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而不能上户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遗失副页除外);

4.《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5.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当事人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4.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5.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

6.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当事人应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其他签发机构无补发权限。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媒体遗失证明、原签发机构的出生、签发记录或证明(原始病历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等)、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上户新生儿需提供户口页复印件),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经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内,可予以补发。已登记上户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1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1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六、废证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进行督导,责令整改,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原件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县保健院每季度审核汇总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和《广安市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报废报告单》于下一季度5日前发电子版、10日前发纸质版至广安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县妇幼保健院须将当年全部废证原件、《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广安市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报废报告单》上于下一年5日前以电子版、10日前以纸质版交至广安市妇幼保健院,由广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数据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并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所在地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卫生健康局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一)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情况说明(包括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媒体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并在系统里作废,遗失5份以上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封锁并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二)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信息鉴定应协调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后,由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如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无法鉴定须送至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发现伪假证件,须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十、证件信息规范填写制度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表中父母信息栏需认真对照新生儿父母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如实填写;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填写和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规范填写、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二)《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氏应随父姓或母姓,经拟落户地县户口登记机关认同可使用第三方姓氏。姓名用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姓名新生儿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新生儿父母的其他信息栏需当事人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的中文资料。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住址栏可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十一、信息管理制度

(一)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广安市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报废报告单》至所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审核汇总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于下一季度5日前发电子版、10日前发纸质版至广安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由广安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报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二)县妇幼保健院须将当年(11-1231日)全部废证原件、《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于下一年5日前以电子版、10日前以纸质版交至广安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由广安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统一报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三)县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当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审核汇总,填写下一年《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和当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于下一年5日前以电子版、10日前以纸质版交至广安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由广安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审核汇总后报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内容分为管理机构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签发类资料。按载体形式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资料。

(三)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签发产生的电子文件等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保存,保管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十三、宣传告知制度

助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申领告知义务,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利用孕妇学校、宣传专栏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办理所需资料、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项。办证时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十四、监督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开展辖区内出生证明培训和指导工作。年度内对所辖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指导覆盖率达100%

(二)年度内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和《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定期进行自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三)违纪违规调查处理

1.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同时,还要根据情况作出在卫生健康系统通报批评、责成当事人书面检讨、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调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岗位等相应处理。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在《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及协查中暴露出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各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要通过对当事人开展停岗学习、反省整改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通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管理制度,并加强防范,坚决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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