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有关部门:
《广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8日
广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对象
(一)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及退休人员;
(二)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编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本条(一)、(二)项中机关(单位)在编在职及退休工勤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金之和的2%缴纳补助资金,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筹资方式。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一并缴纳。
(三)筹资渠道。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省驻我市单位参保缴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对象在一个参保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负担费用”)。个人负担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
(二)特殊药品费用。补助对象在一个参保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药品费用(简称“特殊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药费用。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补助对象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年度内单次或累计500元以上的部分从公务员补助资金中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进报销。个人负担费用5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补助,5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按50%补助,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70%补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补助。
(二)特殊药品费用补助。补助对象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50%,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特殊药品年度支付限额计入公务员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参保自然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第六条 结算方式
补助对象在市内及市外联网结算产生的医疗补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站式结算;在市外就医未联网结算费用,由补助对象垫支,凭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补助费用,申请补助时间不超过次年3月31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账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所得利息计入补助资金。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各级医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经办;税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征收,确保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负责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强财政专账管理,会同医保部门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风险防控工作;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申报缴纳,确保应保尽保。
第九条 其他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出现累计结余资金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补助对象未按分级诊疗制度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因此下调报销比例而未纳入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三)特殊人群补助政策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自费”指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全部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自付”指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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