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项目(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结合相关事实证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
投标人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为“串通投标”?
发布日期:2023-12-18 10:17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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