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
3)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自付费用、返现回扣、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就医的;
4)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5)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6)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违反药品目录规定、超出药品限制使用条件使用药品的;
7)违反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进行收费的;
8)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刷卡服务的;
9)拒收、推诿病人,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
10)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
(2)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的;
2)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串换药品、耗材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3)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4)虚构医药服务,利用个人账户充值会员卡、储值卡等代金卡;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刷卡服务的;
6)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
(3)对参保人员的监督。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现金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谋利的;
4)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4)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工作人员未履行医疗保障法定职责的;
2)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医保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擅自更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医疗保险费的;
4)医疗保障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及服务过程中存在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
(5)对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法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