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补助对象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年度内单次或累计5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进报销。个人负担费用5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30%补助,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0%补助,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70%补助,5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补助。
(2)特殊药品费用补助。参保人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按50%补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特殊药品年度支付限额计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