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23-06-29 15:52 来源:广安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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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2套)以上安全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3.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

7.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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