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时间节点:
1.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受理中心处理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外来企业可以受理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交办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投诉企业。
3.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理行政性质的企业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依据。
4.投诉企业对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协调、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终止处理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