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自有房产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可以以房地产产权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
(2)属租赁房产,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办理。
(3)开发区内土地已征用,房屋已建设竣工,经消防、质检等综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可持综合验收合格证,并经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
(4)申请在居民住宅区附近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除提交产权、租赁协议证明外,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人业主同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