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40%的农村人员。
(六)涉核涉战等部分军队退役的下岗失业人员。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仍无法就业的,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申请人员和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最长可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