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出租人须在出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年收益缴纳标准暂定按建设用地面积×基准地价水平的1%缴纳,不足一年的,按月收取。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金如何上缴?
发布日期:2023-05-12 11:06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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