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条件和标准,严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依法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二)建立投入补偿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方式,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预算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应由各级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予以核拔。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支出、业务培训、房屋修缮费用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将依据各县市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开展较好的给予优先解决和重点倾斜。
(三)调整医疗保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定点范围,将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就医。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逐步拉开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
(四)完善城市医疗救助。逐步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双向转诊制及救助报销预付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机构减免等办法,采取门诊、住院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等方式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提高城市贫困群众对卫生服务利用的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