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发布日期:2023-05-12 15:25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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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和联网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市外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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