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诊所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10元,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不结转、不继承、不计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报销比例和年度限额分别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3-05-12 15:26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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