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具体标准: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二)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支付。
(三)因其他疾病须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再享受限额报销。
(一)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具体标准: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二)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支付。
(三)因其他疾病须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再享受限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