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广安市涉税涉费政务信息清单》要求,通过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产生的各项涉税涉费政务信息。不能链接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涉税涉费政务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共享交换方式,并报同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
税费信息提供单位通过什么途径提供涉税涉费政务信息?
发布日期:2023-05-12 1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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