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05-12 15: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