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