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环节及屠宰场待宰期间死亡的生猪,按80元/头给予补助;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按80元/头给以补助。
(三)其他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病死畜禽,按照家禽2元/只、羊80元/只、牛500元/头给予补助;
(四)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一)养殖环节及屠宰场待宰期间死亡的生猪,按80元/头给予补助;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按80元/头给以补助。
(三)其他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病死畜禽,按照家禽2元/只、羊80元/只、牛500元/头给予补助;
(四)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