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针对《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有规定但还不够具体的内容制定了规范。
一是对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对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命名规则、人员组成等作出规定,明确设立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协调配合的内容。
二是对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行政调解员的条件作出规定。明确担任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是设立单位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行政调解员则放宽范围,既可以是设立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挂职、借调、临聘人员等),也可以是符合特邀行政调解员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同时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住建部门建立了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仍可以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不会增加调解工作成本。
四是对行政调解印章问题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设立了行政调解委员会的,其行政调解委员会印章专用于行政调解工作,视为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未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或者未刻制行政调解委员会印章的,以单位公章作为行政调解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