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4-17 11:03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频次上限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矿业权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企业),开展地质勘查活动且已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企业)

6月、12月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2次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企业)

1—12月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2次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第二款: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随机抽检测绘成果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管,及时发布测绘市场监管信息,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测绘资质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

11月前完成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2次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企业)

1—12月(每季度检查1次)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2次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