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17 10:49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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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其他部门移交或者被检举控告涉嫌违法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存在其他涉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

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对土地估价行业机构、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上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土地估价机构,因土地估价相关工作被投诉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执业或者履责时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情况。上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投诉举报相关问题的核实或者整改情况。

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执业或者履责时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情况。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存在违法批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土地违法行为(不含违法批地行为)未涉嫌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活动,是否符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活动,是否符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交以及被检举、控告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及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

未被投诉举报、无其他违法勘查开采线索且矿业权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开展地质勘查活动且已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

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及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是否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交以及被检举、控告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

未被投诉举报且矿业权在有效期内、无违法勘查开采线索的矿业权人

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投诉举报的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平台公示情况,上年度抽查发现问题、不良信用记录、被投诉举报等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等。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平台公示情况等。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第二款: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随机抽检测绘成果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管,及时发布测绘市场监管信息,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包括测绘分支机构)

1.测绘资质巡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等资料;测绘项目合同、备案登记通知书、测绘成果汇交凭证、测绘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2.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任命文件相关资料;技术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等资料。

3.保密检查。保密管理及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培训证书;员工保密协议签订情况;

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持有及使用管理情况;单位内部加工、处理、储存测绘地理信息的计算机及局域网建设使用情况;资料管理和保密管理设备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的

土地复垦义务人

是否存在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反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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