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科技创新激励。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新认定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研发)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评估为省级优秀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省级支持金额的20%给予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创建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经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实施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带动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市内研发机构、企业,按省级项目支持金额的15%给予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创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是支持工业企业生产规模壮大。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20%、20%以上,全年生产规模增速高于一季度生产规模增速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专精特新”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是实施稳增长供需对接激励。对202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入省级市场年度开拓计划清单的活动,按省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承办单位再奖励,每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进入国内外行业龙头链主企业的一、二级供应商目录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的50%给予奖励,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五是实施担保贷款贴息。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因资金流动性减弱无法正常支付利息的在保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融资担保公司先行垫付利息,市财政对担保公司代偿利息给予补助。
六是强化项目投资入库激励。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入库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和3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000元、2万元、5万元奖励。季度入库100亿元(含)以上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个季度入库100亿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是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产值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