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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3-08-07
  • 发布日期 2013-08-12
  • 文号 广安府发〔2013〕24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2 00:0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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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为抓手,打破户籍、身份、制度框架等限制,破除影响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壁垒,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全面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坚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适应“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缩小城乡差别,提高综合服务管理协调能力,让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到均等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公共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体参保率达到95%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突破城乡户籍限制,实现人人平等参保。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有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的适龄人员,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增加缴费档次,满足不同参保需求。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以内确定。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缴费;职工本人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以内的,按本人工资缴费。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三个缴费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目前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其中: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增设的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按照最高70元给予政府补贴。

  (三)完善保险制度,实现自由转移。

  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接续办法,实现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全市统筹、覆盖城乡、自由转移。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可自愿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女性首次参保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已经在城乡居保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除外)。转移时,在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同期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转移接续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折算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超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应缴费年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愿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直接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本息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认定其缴费年限。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深入社区、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切实提高参保积极性。

  (二)试点启动阶段。从9月1日起,在广安区和前锋区(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在试点区域内基本形成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格局。

  (三)全面推进阶段。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市)两级要成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参保扩面、宣传等工作。同时,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更好地满足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

  (三)提升经办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做好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经办工作,切实加强统计、档案管理、基金管理,不断提高经办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严格督查考核。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重点加强对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场所和职工队伍建设、设备配置、网络覆盖等督促核查,确保全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总体目标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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