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按照“老有所养”和“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总体思路,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7年,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城市社区,75%以上乡镇和5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2.6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到2020年,全市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2.8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3.4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 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根据《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用地规模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建筑底层,与变电站、锅炉房等可能有影响的设施保持合理距离,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老年人活动场地按每1万人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托老所(含残疾人康复托养所)配建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2万平方米及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00平方米配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住宅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同时,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在2017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2. 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推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探索把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3. 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整合资源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 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强化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社保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须经市本级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岗位、社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依托市社会福利院建立市级养老服务培训中心。
(三)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城乡社区要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有效链接。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拓展服务内容,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公益慈善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及义工服务时间储备等互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产品,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一)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信贷投入并提供优惠服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组织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融资,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支持;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其项目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50%,至项目贷款之日起贴息三年(贴息资金由批准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府财政负担,财政部门每年与金融部门结算一次)。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信用培植范围。鼓励驻市各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设立老年人意外责任险,通过风险分担机制,转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并向上级公司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和开发广安养老服务项目。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全面开展省内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探索省外异地结算方式。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
(三)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省政府规定,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五)落实补贴政策。各区市县、园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对政府兜底类服务对象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培训补贴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1. 落实政府兜底类服务对象补贴。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费接收供养“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或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半失能“低保”或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的,除政府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等费用外,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分别按不低于100元、200元、400元标准给予补贴。收住老人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其中最高标准给予补贴。
2. 落实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培训补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培训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应不低于十年),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再就业岗前培训的养老机构给予培训补贴,按委托培训机构实际培训人数,每合格录用1名一次性给予补助不低于500元。
3. 落实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新建、改建或租赁房屋,床位在10张以上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该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5年内,按照每年不低于300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4. 建立财政分担机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省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补贴期限内,市级财政对非扩权试点县给予资金支持,在扣除中、省补助资金后,市级财政负担剩余部分资金30%,县级财政负担剩余部分资金70%,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中、省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补贴期限结束后,各类补贴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各级民政部门本级留存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5. 严格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许可、办理法人登记并投入运行后,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领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书(非扩权试点县承诺书报市民政局),各地应按实际建成床位数及时核拨一次性建设补贴。用房自建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租用房屋的,补贴资金在3年内按50%、30%、20%比例拨付到位;运营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按月审核,每半年拨付一次。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10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且不得擅自改变机构场所及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机构场所、设施用途或停业、歇业的,要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同时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或已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10年内改变经营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享受运营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解除服务关系,运营补贴即行终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等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养老服务业发展日常工作,为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建立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违法违规的,除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外,可作出终止优惠待遇、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发展改革部门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规定做好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工作,并将核准和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财政部门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规划部门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置,优先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优先配套养老机构周边的城市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其余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认真抓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园区)、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监督管理。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业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发改、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营造养老服务业发展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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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 责 单 位 |
时间进度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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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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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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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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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
市民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老龄办会同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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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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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牵头)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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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市民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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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 |
市民政局(牵头)、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妇联、团市委、市人口计生委、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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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
市民政局(牵头)、市扶贫移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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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立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
市民政局(牵头)、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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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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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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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
市文广新局(牵头)、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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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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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 |
市民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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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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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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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
市卫生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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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
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2014年4季度启动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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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
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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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 |
市商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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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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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
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
2014年4季度底前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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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措施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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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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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
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广安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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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
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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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
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按国家统一安排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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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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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
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残联、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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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 |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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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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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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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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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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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
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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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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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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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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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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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市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 |
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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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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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
市民政局(牵头)、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团市委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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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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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市民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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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加强督促检查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逐年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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