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1号)中“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2012年底前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体,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 11月1日起,免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为具有广安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葬车辆遗体接运;
(二)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三日内);
(三)遗体消毒;
(四)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
(五)普通骨灰盒;
(六)骨灰寄存(一年)。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死者户口簿、身份证;
2. 死者五保证、低保证、定补或定抚银行直发卡;
3. 死亡证明;
4. 丧事承办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5. 丧事承办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土葬的书面承诺。
(二)乡(镇、街道)审核后签具书面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出具《殡葬救助通知单》,丧事承办人凭通知单、户口簿、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救助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且符合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对象,其丧属凭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明原件、交费发票原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民政所申报。
四、经费保障
(一)资金来源。由县级财政按相应资金渠道解决,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从五保供养金中列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重点优抚对象从优抚经费的“解三难”资金中列支。
(二)结算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免除殡葬服务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按1345元/人包干结算。
(三)结算方式。殡仪馆凭《殡葬救助通知单》和费用票据原件到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救助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稳妥实施。各区市县应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切实保障免除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的落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各级殡仪馆要坚持便民、利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主动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工作落实到位。
六、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从事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殡仪馆、公墓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民政部门应在城市社区宣传栏、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驻地及适当的人口流动稠密区张贴宣传内容,扎实做好城乡居民的宣传工作,千方百计扩大群众知晓率。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扩大免除范围、虚报冒领费用的,除全额追回免除费用外,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1号)中“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2012年底前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体,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 11月1日起,免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为具有广安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葬车辆遗体接运;
(二)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三日内);
(三)遗体消毒;
(四)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
(五)普通骨灰盒;
(六)骨灰寄存(一年)。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死者户口簿、身份证;
2. 死者五保证、低保证、定补或定抚银行直发卡;
3. 死亡证明;
4. 丧事承办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5. 丧事承办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土葬的书面承诺。
(二)乡(镇、街道)审核后签具书面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出具《殡葬救助通知单》,丧事承办人凭通知单、户口簿、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救助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且符合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对象,其丧属凭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明原件、交费发票原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民政所申报。
四、经费保障
(一)资金来源。由县级财政按相应资金渠道解决,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从五保供养金中列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重点优抚对象从优抚经费的“解三难”资金中列支。
(二)结算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免除殡葬服务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按1345元/人包干结算。
(三)结算方式。殡仪馆凭《殡葬救助通知单》和费用票据原件到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救助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稳妥实施。各区市县应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切实保障免除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的落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各级殡仪馆要坚持便民、利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主动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工作落实到位。
六、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从事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殡仪馆、公墓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民政部门应在城市社区宣传栏、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驻地及适当的人口流动稠密区张贴宣传内容,扎实做好城乡居民的宣传工作,千方百计扩大群众知晓率。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扩大免除范围、虚报冒领费用的,除全额追回免除费用外,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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